昨日報載,省政協召開《廣東省城鄉基層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辦法》對口協商會。有關方面建議,將業委會納入基層社會組織登記或備案範圍。據稱,廣東的業委會建立情況不理想,法律也沒有規範業委會的法人地位,建議將業委會納入登記或備案範圍,目前已有部分城市准許業委會登記。我認為這個問題值得商榷。
業委會是專有物業業主、基於對共有物業的享有權利、依據《物權法》成立的群眾自我管理組織“業主大會”的執行機構。真正的自我管理組織是“業主大會”,而不是業委會。業委會的職能只是召集“業主大會”。只有“業主大會”才能作出利用、管理和處分共有物業的決定。住建部的有關文件指出:在業委會沒有產生或換屆無法完成的情況下,居委會可以在街道的指導下代行業委會的職能。這充分說明,業委會只是業主自我管理組織的執行機構,因而才有“居委會可代行其職能”的可能。
按我的理解,居委會是法定的社區自治組織,它只要依法選舉產生,就屬於合法組織,不需要進行社團登記管理。同樣的,社區的其他自我管理組織,應該可以由居委會統一進行必要的指導、監督和管理。這才符合我們國家的體制。
目前一些地方的居委會與業委會有矛盾,往往是因為居委會未能很好地履行居民的自治職能,居委會的成員尤其是居委會的領導,基本不是小區居民。他們更多的是依附於街道的辦事機構。因而才會在小區共有物業管理上,出現損害業主權利的行為,甚至與業委會發生矛盾。
業委會的工作是一項群眾性很強、法律規範很強的工作。對業委會成員進行培訓、指導,給予各種幫助是很有必要的。因此,業委會有組織“業委會聯合會”的願望,便於大家學習和交流。同時,它也可以通過“政府購買服務”,為政府完成各種培訓和法律咨詢的任務。這個“業主委員會聯合會”才是需要登記或備案的社會組織,不宜搞混了。
當然,廣東的業委會建立情況不理想,這是不爭的事實。這裡,強勢的開發商先入為主的前期物業管理,以及街道對業主自我管理要求的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”的態度,使業主的權利難以得到維護,引發持續的維權鬥爭,是一個必須給予高度關註的問題。
如果對業委會進行登記備案能夠促進這些問題的解決,也不妨嘗試登記備案。但實際上未必如此。舉例來說,業委會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只能有一個,如果前期物業成立了一個只聽他們話的業委會,要維權的業主是否就再也難以登記了呢?
目前,不少住宅小區的共有物業既沒有登記,也沒有公佈。開發商占有的專有物業大量沒有繳納物管費。他們很容易就能組織一個聽命於自己的業委會,在這種情況下,還是先做好共有物業登記確權,公佈接受全體業主監督更迫切。
(作者是廣東省政府參事)
王則楚 (原標題:業委會納入“登記備案”的一點思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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